2008年9月1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古代中国也有司法考试
小雅

  又是一年九月,让无数法律人为之欢喜为之烦恼的司法考试开考在即。作为法律从业资格考试,司法考试以其低通过率闻名于世,不过这种严格的准入制度,也为社会选拔专业法律从业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  其实,古代中国就已经有了一套法律人才选拔考试制度,这就是发端于隋唐时期的明法科考试。

  制度完备  考试严苛
  明法科是唐代的科举考试科目之一。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为六个专业,其一秀才、其二明经、其三进士、其四明法、其五书、其六算。其中明经与进士最为显赫,明法则是冷门专业。明法科属于专业考试范畴,主要是对国家律令和儒家经义等基础知识的考察,以选拔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。
  参加明法科考试的考生来源主要分为两种,一种是生员——律学专修生,他们或来自国子监所辖的律学馆,或在地方官学中明习律令,并且通过国子监或官学“毕业考试”成绩合格。这一部分人相当于我们现在大学里的法学专业的学生。另一种则为乡贡——有志从事法律工作的普通读书人。他们必须先通过州县两级考核,才能被推荐到长安参加尚书省考试。法律还明确规定,凡是触犯过唐律,或出身商贾之家,或已经是州县小吏,都不能参加科举考试。
  唐代明法科与其他科举考试一样,是尚书省主办的国家统一考试,每年11月在都城长安举行。最初的负责机关是吏部下设的劳功司。但由于省试事关重大,应试试子身份敏感,可劳功司官员本身品阶不高,颇有不便。因此玄宗时,礼部第二人——礼部侍郎全权承担了主考官的职责,其后也有以其他六部长官出面主持科考的事例。省试之后,试子只取得晋身资格,还要通过吏部考试才能成为大唐官吏。
  对于考试的内容,《唐令拾遗·考课令》中有所记载——“试律令各一部,识达义理,问无疑滞者为通;粗知纲例未究指归者为不通。所试律令,每部试十帖,策试十条,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者为甲,通八已上为乙,已下为不第。”也就是说,在十题之中,有二题以上不通,就只能落第。
  唐代的科举通过率是百分之五,号称“中国第一考”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,其通过率也在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之间。明法科考标准严苛如斯,比之如今司法考试,让人很难不发出小巫见大巫的感慨。

  身世沉浮  少人问津
  这种高标准、严要求的选拔,使每年明法科考试的合格人数零零落落,甚至有些年留下了通过者人数为零的尴尬纪录。
  一般而言,明法科甲等,授衔从九品上,而乙等则为从九品下。这样的官衔不能让人满意,而进士科出身的同僚们的发迹速度也让明法科出身的人望尘莫及。付出与成功几率完全不成正比、进士科的膨胀以及晚唐的动荡,这些都使原本就乏人问津的明法科考试雪上加霜。
  宋代,明法科几度沉浮。国家曾经罢黜诸科,包括明法科在内。但是鉴于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,王安石变法时期,对于明法科又予以恢复。
  恢复之后的明法科,更侧重于对司法实践的掌握,而非对于法条的机械记忆。为了区别已经废止的旧明法科,取名新明法科。新明法科一度风光无限,国家甚至要求经过科举考试的进士们,第三名以下,都要再加试明法,方能授官。
  然而在王安石变法失败后,明法科再度沉寂,又被并入进士科。而到了明清,八股取士使得考试科目大大减少,而法律的内容则完全从科举考试中消失了。